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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政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_济南活动策划公司

发布于:2019-04-02 11:12作者:济南会议会务公司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8〕55号)精神,市经委、统计局和环保局结合我市实际,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济南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济南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济南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六条 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统计报表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会同重点发表调查单位填写。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对辖区内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应按照市环保局审核结果认真复核报表的填报数据。
  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频率:月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市统计局会同市交通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第五条 市、县(市)区和高新区环保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按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济南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调查范围: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
  调查内容:发电量、各县(市)及分产业用电量及其增长率等。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排放量)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应认真分析原因。
  各县(市)区、高新区和100户重点用能企业(国家千家企业除外)节能目标考核结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季报和年报。季报主要统计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总量减排季报为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上报市环保局(上报表格由市环保局另行下发)。第二、四季度的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省、市确定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要与省环保局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中规定的日常监测结合起来,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


  五、其他规定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每半年要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每年7月3日前和次年1月3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审核。主要污染物减排审核按照企业申报、各县(市)区、高新区审查、市级审核的程序,结合日常环境检查和监测情况进行。省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会同企业核算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依据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的数据进行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局。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审核。根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规定,市环保局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各县(市)区、高新区GDP增长率、城市人口增长率,审核各县(市)区、高新区化学需氧量的新增排放量;依据全社会新增燃煤量、发电(供热)新增燃煤量等数据,审核各县(市)区、高新区二氧化硫的新增排放量。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第五条 国家规定的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统计调查部门组织抽样调查。(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1.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制定的能耗指标和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市统计局和节能办负责监测,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级统计部门从2008年起,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三)天然气。市际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两大石油公司天然气管理机构提供。
  1.在市贸易服务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市外、销售量、售于市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四)电力。电力生产量、供应量及各县(市)输入(出)量,通过对电网公司建立各行业电力收支平衡统计取得资料。
  三、对县(市)区、高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每季度结束后5日前,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组织汇总上一季度省重点监管企业的抽查监测数据,上报市环保局。第二、四季度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省重点监管企业报表及数据。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每季度开展一次,于每年的2、5、8、11月份组织监测。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我市“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2%左右、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18%、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0.94%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济发〔2008〕4号)精神,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第九条 各县(市)区、高新区可依据情况调整低COD排放行业,并报市环保局核定认可。各县(市)区、高新区监察系数取值后应报市环保局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审核后确定。
济南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1.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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