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思路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开采、石油开采、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调查方式:统计调查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公路运输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中非营运性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企业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市经委 市节能办
2.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一)原油。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若有原油进出口等情况,由市统计局协调济南海关和相关部门取得。
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减排量,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依据“比率估算”的方法进行测算,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核后,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的6日内报省环保局。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减排量,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会同污水处理厂核算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依据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的数据,根据运行时间、污水处理量、进出水浓度等进行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局。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济南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7年年报实施)。
(三)本实施方案自2008年度考核起实施。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也不具备人工监测条件的污染源,由负责日常监管的环保部门出具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数据。凡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误差范围内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准;超过误差允许范围的,以人工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准;上级与下级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上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准。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济南市人民政府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分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分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万元GDP能耗目标的县(市)区、高新区和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企业,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市直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一)对各县(市)区、高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意见(试行)》(济发〔2008〕8号)的要求,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市环保局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要按照济发〔2008〕4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组织、纪检、监察等机关的监督作用,完善“一票否决”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市经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标准制定、监督检查和行业统计工作。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共享节能减排成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市环保局要分别组织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查,以接受省环保局的核查。根据省环保局核查确认的全市总量减排情况,核算各县(市)区、高新区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调查范围:各行业。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中的非省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会同企业核算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依据日常检查监测的数据进行审核,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局。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33号)同时废止。 调查范围:贸易服务局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二)成品油。成品油市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同时对所有经销航空燃料的企业以及所有航空客货运输企业实施成品油收、支、存的年度平衡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四、奖惩措施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能源统计制度。各县(市)、区和高新区要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有关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第三条 建立健全重点排污监管企业统计制度。按照省环保局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每月对省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监测,定期上报进(出)水浓度、流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报表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会同重点监管企业填写,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核后,于6日前上报省环保局。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100户重点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区、高新区能耗等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万元GDP能耗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超额完成的适当加分。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市统计局 市经委 市节能办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和100户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鲁政发〔2008〕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统计局 市经委 市节能办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第三组:与县(市)区、高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在市里公布各县(市)区、高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结果前,各县(市)区、高新区不得自行公布总量减排结果。
(四)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按照济发〔2008〕4号文件要求,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的整改报告报省政府和省节能办,其他重点用能企业的整改报告报市政府并抄报市节能办,限期整改。对100户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且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其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台账是年度总量减排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健全减排项目日常建设运营的有关档案资料。其中,省重点监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照省环保局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总量减排档案;市、县(市)区和高新区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自动在线和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政府和环保部门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档案,并且要做到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与原始记录数据相一致、环保部门与企业的数据相一致、有关部门之间的数据相一致、市与县(市)区档案材料相一致。
排污单位应建立排污档案。有关排污情况的报表由各县(市)区、高新区环保部门会同重点监管企业填写,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审查后,于6日前上报省环保局。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县(市)区、高新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全面提高基层企业能源消费数据质量。
调查范围:建筑业企业。
调查方式:济南供电公司组织调查。
调查内容:电力、煤炭、焦炭、汽油、柴油、液化天然气、天然气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节能办。市节能办会同市经委、教育局、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建委、水利局、统计局、国资委、市政公用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高新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政府。
6.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负责完成,市级环保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不一致时,以市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