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鲁政发〔2008〕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二)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其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等。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等。
(二)100户重点用能企业每年1月10日前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节能办。1月底前,由市节能办、统计局、质监局和有关专家组成考核评价组,对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对9户国家级重点用能企业和39户省级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和省节能办。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的监测采用自动监测和人工监督性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凡在技术上可行的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同时,搞好人工监督性监测。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提高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的节能减排统计法律意识,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节能减排统计工作水平。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现象,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凡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市统计局和环保局审核,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一)对GDP的监测。
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监察系数的取值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排放系数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数值或同等生产工艺水平企业验收监测得到的排放系数。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重点企业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5.居民生活电力消费量增长速度,用以监测生活用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以能源市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1.电力、油品、煤炭、天然气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二)必要时,考核小组可以查阅各县(市)区、高新区和企业的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考核。
第七条 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中确定的排放强度法,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的具体方法及程序依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等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县(市)区、高新区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县(市)区、高新区SO2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市环保局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情况的监测。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全市以及重点耗能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市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省里在全省千户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49种重点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济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第十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省环保局,并依据省环保局核定结果对各县(市)区、高新区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县(市)区、高新区。市、县(市)区和高新区环保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上级环保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